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属各单位:
《缙云县关于促进现代服务业综合发展的若干意见》已经县政府第46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缙云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0年2月3日
(此件公开发布)
缙云县关于促进现代服务业综合发展的若干意见
为优化服务业产业结构,促进现代服务业绿色、集聚、创新发展,加快构建现代化生态经济体系,助推缙云高质量绿色发展。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如下意见:
一、促进服务业企业上规上限和创新发展
第一条 促进服务业企业上规上限发展壮大。加大“小树苗”企业培育力度,激励已入库企业提质增效,推进服务业创新发展。
年度、月度新上规上限服务业企业(含个体户,下同),第二年上半年营业收入增速达到该行业规上限上全市平均水平1.3倍(含)以上的,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3万元、5万元。
激励提质增效,对已入库的规上限上服务业企业,次年起,增速达到该行业规上限上全市平均水平1.3倍(含)以上的,营业收入在2000万元以下的,奖励2万元;2000万元(含)至1亿元的,奖励3万元;1亿元(含)以上的,奖励5万元。本款上述增速为2倍(含)以上的,营业收入达到上述规定的,则分别奖励3万元、5万元、8万元。
制造业企业分离注册成立销售公司,且实现“规上、限上”入库统计,第二年起,营业收入增速达到该行业规上限上全市平均水平1.3倍、2倍、2.5倍(含)以上的,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10万元、15万元、20万元。
本条上述各款最低增速必须达到15%(含)以上,才可享受奖励。
第二条 加强营利性服务业龙头企业培育。对年度营业收入首次达到2亿元的企业一次性奖励15万元,对年度营业收入首次达到5亿元的企业一次性奖励30万元。
第三条 开展服务业企业“亩产效益”领跑者行动。对首次列入市服务业“亩产效益”领跑者名单前三名的企业,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30万元、20万元、10万元。
二、促进服务业集聚发展
第四条 支持服务业重大项目建设。对新增列入省服务业重大项目计划的新建项目,给予列入当年项目建设贷款实际支付利息10%的补助,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第五条 推进服务业集聚区提升发展。鼓励科研、金融、物流、设计、广告、体育、文创等服务业企业集聚发展。对首次被评为市级服务业集聚区的园区,一次性奖励30万元;对首次被评为省级服务业集聚区的园区,一次性奖励50万元。
三、加大服务业重点行业培育
第六条 积极发展会展业。支持各领域的龙头企业、行业协会、产业联盟等组织机构,通过市场化方式在我县举办具有国际性、全国性影响力的赛事、会议、论坛、展览等活动,住宿、餐饮、场租等三项费用(经费来源为非丽水市各级财政资金)超过30万元的,按照30%的比例给予补助,总额不超过200万元。申请补助的组织机构必须通过管理机构登记备案,且成立2年以上。申请补助的活动事先需将方案报我县行业主管部门登记审核,同一个组织一个年度内申请补助项目不超过3个。
鼓励商贸流通企业参展开拓市场。企业(行业协会)参加省、市政府或市商务主管部门组织各类省内外活动的,每个标准摊位按市内、省内、省外、国外分别补贴1000元、2000元、3000元、5000元;特装馆在标准展位基础上加2000元。
第七条 支持商贸服务业发展。
推进乡村商贸振兴工程。支持零售企业通过品牌连锁经营向乡镇(街道)延伸发展,对新开设并纳入统计的门店,营业面积30—100平方米、100—500平方米、500平方米以上的,分别给予一次性补助0.5万元、1万元、3万元。对首次获得省级、市级商业特色街称号的,给予30万元、10万元的奖励;对当年评选为省级、市级商贸特色镇、省级、市级商贸示范村的,分别给予补助50万元、25万元、6万元、3万元。
加强老字号品牌建设。对新获得“中华老字号”、“浙江老字号”、“丽水老字号”称号的企业(组织),分别一次性奖励20万元、10万元、5万元。
促进餐饮业发展。经商务主管部门组织认定的市级餐饮龙头企业、特色名店的给予一次性10万元奖励。对获得国家、省级、市级荣誉的名师名厨名菜,分别给予2万元、1万元、0.5万元奖励。
第八条 推进物流企业升级。新认定为国家3A、4A和5A级物流企业,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15万元、30万元、50万元。
物流园区入围省级、国家级物流示范园区的,分别一次性奖励30万元和100万元。
第九条 推进物流企业信息化。对物流企业近3年投入60万元以上且软件投入占总投资20%以上的物流信息平台或信息系统项目,按实际投资(不含增值税,下同)给予15%,不超过100万元的奖励。引导物流企业与国家交通运输物流公共信息平台互联对接。对物流企业按照国家标准一年内投入智能应用设备200万元以上的,按照实际到位设备投资额10%给予不超过100万元的奖励。
第十条 附则。
扶持奖励兑现程序。县服务业发展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下发申报通知。各服务业企业按时向行业主管部门申报上一年度扶持奖励(补助)申请,经行业主管部门审核后,报县服务业发展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汇总。拟兑现的奖励(补助)方案经相关部门会商统一后,报县服务业发展工作领导小组或县政府研究同意后,经公示无异议,由县发改、财政部门联合下发文件。县财政将奖励(补助)资金拨付给发改部门,再由发改部门及时拨付给相关服务业企业。
已享受县政府“一企一策”的同类事项不再重复享受本政策。已享受县政府利废政策的服务业企业不享受本政策。同一事项涉及本意见多项奖励政策和其他部门政策文件的,按照“就高不就低、不重复享受”原则确定。同一事项已享受省、市奖励(补助)的,不再重复享受本政策。
本意见自发文30日后起施行,有效期3年。《缙云县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发展服务业的实施意见》(缙政发〔2014〕22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