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缙云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加快小微企业园高质量发展实施办法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9-09-05    来源:缙云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属各单位:

  《关于加快小微企业园高质量发展的实施办法(试行)》已经县政府第40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缙云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9年9月3日

  (此件公开发布)

  关于加快小微企业园高质量发展的实施办法(试行)

  为贯彻落实省、市关于加快小微企业园高质量发展的相关决策部署,进一步优化小微企业发展环境,提升工业用地使用效率,着力解决当前小微企业发展遇到的瓶颈制约和突出问题,推动工业经济转型升级,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明确园区目标定位

  (一)发展定位。小微企业园是由政府统一规划,各类主体开发建设,集聚效应明显,产业定位明确,配套设施齐全,运营管理规范,生产生活服务健全,企业入园成本合理,具有准公共属性的小微企业综合发展平台;是小微企业创业创新的孵化巢地,中小企业成长壮大的培育高地,产业龙头企业配套的服务基地。

  (二)主要目标。争取到2022年,突破“双十双百双千”目标,即建设提升17个左右的小微企业园,总建筑面积超200万平方米,规划占地超1500亩,亩均税收达15万元以上,培育100家以上“专精特新”企业,整合1000家以上小微企业入园发展壮大,基本形成产业集聚、企业集中、服务集成、发展集约的小微企业园新格局。

  二、规范园区规划建设

  (三)坚持规划引领。在符合各类法定规划的前提下,按照统一规划设计、统一开发建设、统一功能配套、统一治污排污、统一入园标准、统一物业管理的要求,高标准推进小微企业园建设。县小微企业园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县经济商务局)负责对全县小微企业园产业布局进行总体规划,编制全县小微企业园高质量发展规划(2018—2022年),制定小微企业园建设年度计划,明确年度建设目标。

  (四)强化要素保障。纳入年度开发建设的小微企业园用地要优先保障,属地乡镇(街道)、开发区和丽缙园要加强小微企业园建设工作的组织领导,及时做好工作对接。利用存量工业用地、盘活低效工业用地建设的电商、仓储类小微企业园经依法审批可临时改变房屋使用功能。企业利用低效用地开发建设小微企业园宗地面积大于50亩或建筑面积大于5万平方米且全部企业自持的,可以纳入全县小微企业园建设管理系统。

  (五)鼓励多元开发。坚持政府引导,市场运作。鼓励采用“园中园”模式,在开发区、丽缙园内规划建设小微企业园;鼓励利用符合条件的“三改一拆”整理土地和城镇低效用地建设小微企业园;鼓励工业地产开发、龙头企业开发、企业联合开发、专业机构开发等多种模式、多元主体开发建设小微企业园。采用工业地产模式开发建设的小微企业园,产权销售及不动产权属登记参照房地产管理模式。

  不论何种主体主导开发的小微企业园都应设立或引进管理团队对园区投入运营后开展专业化的管理。

  (六)园区规模及建设要求。制造业小微企业园原则上占地面积不小于50亩或建筑面积在5万平方米以上;仓储类小微企业园原则上用地面积不少于50亩;电商等生产性服务类小微企业园建筑面积一般应在2万平方米以上。采用跨宗地方式规划建设园区的,原则上要求为相邻宗地,确受客观条件限制的,允许在同一乡镇(街道)、丽缙园、开发区范围内采用“一园多址”方式规划建设,但分园数量原则上不超过3个。

  小微企业园建设项目,用地容积率原则上不低于1.5、不高于3.0,建筑密度不超过60%,非生产性用房占地面积不得超过工业用地面积的7%,绿地率不低于5%。鉴于我县多数传统行业生产工艺需要,小微企业园生产性用房底层层高高于8米的,按双倍建筑面积计算容积率。园区按每100平方米总建筑面积配建0.3个以上车位。

  各小微企业园根据我县产业发展规划确定一个主导行业,主导行业入驻企业要达到总建筑面积的70%以上或占入园企业数量70%以上。生产制造类园区入驻企业不少于10家,生产性服务类等园区入驻企业不少于20家。喷涂、熔铸、供热、治污等共性配套厂区(车间)应尽量集中建设、共享使用。同行业中生产工艺类似的企业尽量集中在园区同栋厂房或区块内。

  (七)供地竞价方式。新供用地小微企业园土地出让采用“限最高厂房价、限最高地价、限约定价移交厂房面积”的方式,即在出让过程中,限定厂房销售最高价格,当土地竞价达到当地工业用地基准地价的2倍时,按照约定价竞投政府购买小微企业园厂房面积,面积多者中标。

  小微企业园开发主体取得建设用地使用权并在交地后6个月内必须开工建设、30个月内必须竣工交付、3年内必须通过综合验收。因企业自身原因未按时开工、竣工的,每延期一日由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按相当于土地出让金的0.1%收取违约金;构成土地闲置的,按闲置土地处置办法进行处置。

  (八)分割条件。新供地建设的小微企业园,在符合规划的前提下,按土地出让合同约定条件分割出售不动产并依法办理不动产登记。园区开发建设主体自持比例原则上不低于总建筑面积的25%,自持年限与土地使用年限一致,其中非生产性用房必须由开发建设主体自持,不得分割转让。

  允许小微企业园进行厂房定制化建设,生产性用房最小转让单元为功能相对独立的一层(在消防安全允许的情况下,多拼户型生产性用房可根据竖向单元按层分割,地面一层可根据入园企业需求分割成多个单元与二层及以上楼层搭配购买或单独购买)。非生产性用房产权登记后可整体转让。园区内配电、道路、绿化等公共设施,属于全体业主所有,不予分割登记。

  以企业联合体开发建设的小微企业园,建成后允许按约定的股份比例登记到联合体名下或分割转让到单位股东名下,非生产性用房必须由开发主体共同持有。

  三、加强入园企业培育

  (九)支持企业入园发展。加强低散乱企业整治,持续推进企业亩产论英雄改革,加快小微企业整合入园。明确入园企业安全生产、节能环保、生产设备、工艺等要求,建立入园审核、动态管理及退出机制,具体按《缙云县小微企业园准入管理办法》(详见附件1)执行。

  (十)减轻入园企业负担。全面落实《浙江省企业减负降本政策(2019年第一批)》(浙政办发〔2019〕25号)的企业减负降本政策。涉及小微企业园的政府定价的经营服务性收费有上下限幅度的,按下限标准执行。加大对小微企业融资担保业务降费奖补力度。小微企业园在国家规定的范围内可适当降低物业维修基金缴存标准。

  四、优化园区管理服务

  (十一)完善配套服务功能。对新供地小微企业园建设项目实行“标准地”供地模式。对符合条件的新建制造业小微企业园可按照工业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进行审批。小微企业园要建设完善的消防、安全、环保、仓储、电力、供水、通讯及网络等配套基础设施,落实“一企一电表”措施;在园区内安排必要的商务、办公、住宿、餐饮、购物等生产生活配套服务设施。应配套建设专用的公共服务场所为入园企业提供项目对接、政策咨询、展览展示等公共服务;有条件的园区可以引进专业化的服务机构提供财务代理、知识产权、研发设计、检验检测等专业服务。鼓励有条件的小微企业园参与省级小微企业园星级评定,申报省级、国家级企业创业创新基地。

  (十二)规范园区管理,打造数字化园区。小微企业园应有专业运营机构和物业管理公司负责日常运营管理和物业服务。运营机构应对入园企业履行社会责任和入园约定的管理,开展安全生产、环境保护等工作检查督促。小微企业园专项维修资金和物业保修金由县有关部门收缴并按规定管理使用。

  小微企业园应建设智慧化管理平台,对园区内物流、能耗、环保、消防、安全生产等进行高效管理,推广应用成熟的设计、管理、财务、仓储、营销等云应用软件。鼓励有条件的园区建设或接入行业工业互联网。鼓励符合条件的运营机构申报省级、国家级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建设全县小微企业园信息管理系统和电子地图。

  (十三)实施绩效评价。小微企业园建成投产后全部纳入绩效评价范围(原则上按园区建筑面积每1000平方米折算成1亩,下同),绩效评价和星级评定每年开展一次,星级评定实行企业申报制。绩效评价的组织实施以及评定程序均以省小微企业园绩效评价办法为依据。对新建(新改造提升)的小微企业园投产当年及次年只进行评分评级,不实施差别化政策和措施(主动申请除外)。具体按《缙云县小微企业园绩效评价标准》(详见附件2)开展评价。评价结果根据得分从高到低分成A、B、C、D四档,其中绩效评价得分排名前15%(含)定为A档,15%-40%为B档,40%-90%为C档,后10%为D档。绩效评价结果C档及以上可参加星级评定,B档园区可直接申报二星级,A档可直接申报三星级(星级标准详见附件3)。全县小微企业园入园企业全部纳入县工业企业绩效评价体系,每年开展一次评价。

  五、强化政策扶持

  (十四)加强入园企业的激励。各类创新券、服务券优先向符合的入园企业发放,支持入园企业向园区运营机构或专业化服务机构购买项目咨询、检验检测、知识产权、创新设计等服务。入园企业享受县生态工业政策相关奖励或补助,其中对企业实施技术改造政策补助放宽至设备投资额200万元及以上。

  对于政府投资建设的标准厂房内租驻的企业,入驻后连续3年纳税总额在400万元以上且每年纳税均超过100万元或连续2年亩均税收达到浙江省行业标准的,在符合规划、消防、安全生产等要求且具备分割条件的前提下,由企业提出申请、县经济商务局组织审核并报县政府同意后,允许按栋或按层分割受让厂房产权。若企业完成孵化需要出园的,可申请优先项目供地。

  (十五)强化园区运营机构的激励。小微企业园绩效评价为A档和B档的园区,每年分别给予园区运营机构奖励5万元和3万元;对被评为年度绩效D档的园区给予黄牌警示。连续2年被评为D档的园区,要实施差别化的用地、用电、用水和排污政策。

  对评定为浙江省五星、四星、三星级的小微企业园,分别给予园区运营机构一次性奖励30万元、20万元和10万元。对首次认定为省级、国家级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或小微企业创业创新示范园的小微企业园,分别给予园区运营机构30万元、50万元的奖励。

  园区建成投产后3年内,年度亩均税收超过当年度浙江省制造业行业亩均税收标准的,给予园区运营机构奖励(细则另行制定)。

  每培育一家小升规(首次上规)企业,按1万元/家给予园区运营机构奖励;从县外引进或入园后培育股份制企业的,给予园区运营机构2万元/家的奖励;从县外引进或培育主板、中小板、创业板或科创板企业的,给予园区运营机构20万元/家的奖励;从县外每引进一家规上企业的(入园当年在本地实现开票销售额2000万元及以上)给予园区运营机构10万元的奖励;对小微企业园完成数字化园区建设并通过验收的,给予园区运营机构10万元的奖励。

  上述奖励资金的50%必须用于对入园企业的物业费减让。

  (十六)强化金融服务。金融机构要把支持小微企业园及入园企业发展作为金融服务实体经济的重要内容,推广普惠金融服务模式,加快科技支行建设;在符合信贷政策的前提下,金融机构可比照重点工业项目或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对小微企业园开发建设进行授信管理。

  六、附则

  (十七)本办法自2019年10月1日起施行,试行期至2022年12月31日止。本办法施行后,本县各类涉及小微企业园政策与本办法不一致的,按照本办法执行。

上一条:缙云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缙云县关于促进现代服务业综合发展的若干意见》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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